2024年度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6篇)

篇一: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

  

  四种谈话形式是常规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

  一是开展常规谈话。区委书记带头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区委常委对分管单位一把手进行廉政谈话,内容针对各自分管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具体要求,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开展警示谈话。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信访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警示谈话,查找问题原因、追寻问题根源、分析廉政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夯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腐败发生。

  三是开展诫勉谈话。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和执行上级政策及区委决策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对有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开展诫勉谈话,深刻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四是开展任前谈话。针对全区新提任领导干部和新入职公职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要求拟任职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遵守党纪法规,要求新入职公职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

  谈话定义:

  “四项谈话”是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从政治效果上把握问题。

  “四项谈话”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抓手,不能用谈工作代替谈思想,以思想交流代替严肃谈话,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就要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党内监督,突出监督执纪。

  要根据党员干部存在的具体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采取恰当的方式开展“四项谈话”,把工作做到心上,唤醒党章党规意识,即使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也要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党的忠诚。

篇二: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

  

  【洞见】“党内谈话”的种类和运用:您真分清用对了吗?241长期以来,“党内谈话”是党的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党内交流思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党内谈话”的党纪条规很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标准不一等诸多困惑。笔者对实践中的“党内谈话”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现将其种类和运用情况表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谈心沟通类

  谈心沟通类谈话主要用于平时同志之间交流思想、增进了解,谈话双方无论职务高低身份一律平等。常见情形有:

  (一)日常谈心。这种谈话没有时间、次数限制,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优良传统。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的谈心。这种谈话必须在召开生活会前进行。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做好准备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提醒督促类

  提醒督促类谈话主要用于事前防范,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作用,通过谈话达到提醒教育、督促改进的目的。此类谈话的谈话方处于上位、被谈话方处于接受地位,一般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常见情形有:

  (一)廉政谈话。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例行廉政谈话。是指为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

  个责任”情况,促进谈话对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其所在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例行工作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谈话人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谈话对象至少开展一次例行廉政谈话。

  二是任前廉政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的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谈话。

  三是提醒谈话。是指谈话人针对群众反映谈话对象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警示谈话,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谈话时要如实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对问题属实或者基本属实,但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当场督促其认真改正;对反映问题比较突出,或者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谈话过程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程序移交或者报告同级纪委处理。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四是约谈。是指谈话人针对约谈对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轻微失职失责问题,约见谈话对象并进行谈话,督促其及时整改的谈话。谈话人要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

  (二)组织谈话。主要有两种:一是入党前的组织谈话;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前的组织谈话。此类谈话主要是宣布组织决定,提出希望和要求。如《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一进步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三、调查了解类

  调查了解类谈话主要用于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是一种强制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或情况进行如实陈述的谈话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常见情形有:

  (一)巡视巡察机构使用的谈话、询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巡视组可以采取“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等方式开展工作。此类谈话是党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谈话,虽然不同于纪委、监察委查办案件中的执纪执法谈话,但也要求被谈话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欺骗组织。

  (二)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时使用的谈话。此类谈话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纪律要求,主要有四种:

  一是纪委、监察委的调查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在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是讯问,即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是询问,即对有关知情人员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四是谈话函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解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将谈话函询列为处理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在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另外,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函询”与上述函询基本相同。

  (三)组织部门使用的考察谈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有关部门在检查考核中使用的谈话。此类谈话一般用于日常工作检查和绩效考核,具有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等作用。

  四、责任追究类

  责任追究类谈话主要用于问责惩处,是对已违纪行为的一种惩罚问责性质的谈话。常见情形有:

  (一)批评教育。一般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纪行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轻微违纪行为,也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问责,指出问题

  所在,责令整改到位。

  (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对其进行谈话诫勉,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第二项:“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诫勉谈话具有一定的影响期,并记入被诫勉人个人廉政档案。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总之,“党内谈话”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复杂,但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目的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篇三: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

  

  主体责任谈话

  内容

  (实用版)

  目录

  一、主体责任谈话的含义

  二、主体责任谈话的内容

  三、主体责任谈话的重要性

  四、如何进行有效的主体责任谈话

  正文

  一、主体责任谈话的含义

  主体责任谈话是指在某个具体工作或项目中,主体责任人就其所承担的责任,与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这种谈话旨在明确主体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其责任心,确保工作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责任谈话的内容

  主体责任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主体责任人的职责:主体责任人需要明确自己在工作或项目中的职责,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

  2.强调工作目标和要求:主体责任谈话中,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让主体责任人清楚地知道工作的方向和目标,以便更好地组织和实施工作。

  3.提出工作难点和风险:在主体责任谈话中,需要分析工作的难点和风险,让主体责任人清楚地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4.制定解决方案和预案:主体责任谈话中,需要制定解决方案和预案,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三、主体责任谈话的重要性

  主体责任谈话对于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主体责任谈话能够明确主体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其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其次,主体责任谈话能够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使主体责任人更好地组织和实施工作。最后,主体责任谈话能够帮助主体责任人预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前做好准备,避免问题的发生。

  四、如何进行有效的主体责任谈话

  要进行有效的主体责任谈话,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谈话要有针对性:主体责任谈话需要针对具体的工作或项目进行,明确主体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

  2.谈话要有明确的目标:主体责任谈话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让主体责任人清楚地知道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3.谈话要有深度:主体责任谈话需要深入分析工作的难点和风险,让主体责任人清楚地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谈话要有结果:主体责任谈话需要制定解决方案和预案,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篇四: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

  

  主体责任谈话

  内容

  摘要:

  一、谈话背景及目的二、谈话内容概述

  1.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3.严明党的纪律

  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5.加强意识形态工作

  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三、谈话意义及要求

  四、谈话成果展望

  正文:

  主体责任谈话是党内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谈话背景及目的在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谈话内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对党忠诚、对党老实、对党纯洁的政治品质。

  2.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

  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

  3.严明党的纪律: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的六大纪律,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坚决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

  4.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强调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5.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

  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调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认真执行党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内民主,积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谈话意义在于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切实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谈话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谈话内容,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谈话成果展望,希望通过主体责任谈话,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推动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篇五: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

  

  主体责任谈话

  内容

  【最新版】

  目录

  一、主体责任谈话的含义与重要性

  二、主体责任谈话的内容

  三、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谈话

  四、主体责任谈话的成效与未来发展

  正文

  一、主体责任谈话的含义与重要性

  主体责任谈话是指在我国党和政府体制下,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提醒和教育的一种谈话方式。主体责任谈话对于强化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体责任谈话的内容

  主体责任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遵守党纪国法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谈话,提醒其严守党纪国法,加强自我约束。

  2.对工作不力和不作为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谈话,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3.对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谈话,要求其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把用人关。

  4.对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其他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谈话,促使其纠正错误,回归正轨。

  三、如何落实主体责任谈话

  1.要明确主体责任谈话的对象。主体责任谈话应针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2.要注重谈话的方式方法。谈话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等方式进行。

  3.要强化谈话的督促整改。谈话后,要对领导干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其整改到位。

  4.要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谈话的长效机制。将主体责任谈话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四、主体责任谈话的成效与未来发展

  主体责任谈话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篇六:主体责任谈话的种类

  

  学校主体责任谈话内容

  一、学校主体责任的概念

  学校主体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对学生、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包括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二、学校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1.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教育教学:学校应制定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关注学生的个体发展,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资源和活动。

  3.教师管理:学校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建立公平、公正的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

  4.学生管理:学校应关注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培养,及时处理学生的问题和纠纷。

  5.家长沟通: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反馈

  /2学生在校情况,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

  6.法律遵守: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学校主体责任的实施策略

  1.建立健全制度:学校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加强培训:学校应定期组织教职工参加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3.强化监督: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4.落实奖惩:学校应对履行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增强沟通: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社会等各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共同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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