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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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机关劳动纪律考勤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机关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机关效能,结合县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

  二、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三、劳动考勤实行签到制,签到时间为上午上班15分钟内,下午下班15分钟以前,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签到,主任不在由劳资干事负责签到,员工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按时签到,应提前告之办公室,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签到说明书》,说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办事地点,由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留存。各股室负责人对考勤工作实行监督,每月初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四、上班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除扣发当天的工资及补贴外,并处以日工资两倍的罚款,以此类推。

  五、请事假,应提前一天填报《请假条》,特殊情况,事后应补办《请假条》,事假一天以内报请股室负责人批准,二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请局长批准,批准后的请假单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六、年休假须办理休假手续,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人员休假,休假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外出休假人员,要告知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休年休假,必须报请局长批准,休假手续必须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七、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事前必须办理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特殊情况,必须先请示同意后才能休假,事后必须补办休假手续,休假手续交办公室登记备案,待遇按国家和市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无论何种休假,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办公室进行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作旷工论处。

  九、生病住院人员,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特殊情况,先请示同意,后补办手续,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条例发放: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工作人员身患癌症、工伤、重性精神病除外。

  十、年终考核时,全年事假累计未超过12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所有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全年事假在12—18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福利待遇按80%发放;
全年事假在18—24天的,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奖金及全年福利待遇按60%发放;
事假在24天以上者,除扣发实际天数工资外,还要扣发全年奖金及所有福利待遇,并取消参加全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次年的统一津贴按80%发放;
因犯错误受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统一津贴按80%发放;
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停发统一津贴。

  请 假 条

  :

  我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 天,请批准。

  请假人:

  批假人:

  年 月 日

  未按时签到说明书

  :

  我于 年 月 日到 办事,未能按时签到,请核实。

  未按时签到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请 假 条

  :

  我因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假 天,请批准。

  请假人:

  批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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