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管理工作,并对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供和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科技国际处”)负责承办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工作。
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设立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三)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四)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五)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包括成果种类、范围、数量及精度等;
(七)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应当提交该成果一套及成果所有部门或单位同意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文件;
(八)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具有的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但可以现场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又不能现场改正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五条 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和受理材料一并报送至科技国际处进行审批。
第六条 科技国际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送陕西省军区征求意见。
第七条 科技国际处承办人员在接到陕西省军区意见后,按照《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批:
(一)科技国际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处负责人;
(二)科技国际处负责人接到《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三)需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批的,经科技国际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如遇特殊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承办人负责将延长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批意见签署后,科技国际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依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在审批过程中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程序履行手续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决定。
第九条 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科技国际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和对相应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通知。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接到批准文件和保密技术处理通知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保密技术处理通知和相应成果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的,申请人应持批准文件到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成果使用手续,领取成果后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可的保密技术处理机构作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 保密技术处理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保密技术处理机构出具的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报受理窗口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科技国际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改变提供对象、提供方式、提供成果内容、提供时间等,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陕测科审( )第 号
申请单位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外方情况
外方组织名称
外方国别及
驻地
外方性质
□国外组织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方业务范围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批准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部门
批准文号
拟提供成果来源
□申请人既有成果
□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成果
□需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成果
对外提供成果背景情况
(包括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必要性、用途、提供时间、提供形式等)
拟提供的测绘成果情况
(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的种类、范围、数量、精度等)
提交资料状况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申请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仅限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仅限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
□其他材料:
申请人承诺
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陕西省军区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初审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技与国际合作处领导审批意见
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
主管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申请受理通知书
陕测科受( )第 号
:
你单位要求使用 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
附件3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陕测科退( )第 号
:
你单位要求使用 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需要申请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范围
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需说明)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
附件4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陕测科补( )第 号
:
你单位要求使用 测绘成果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审批办法(暂行)》、《陕西省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陕西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你单位应补正(充)下列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
附件5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陕测科准( )第 号
:
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陕测科受( )第 号)下列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
使用目的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密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其他
提供方式
无偿提供
有偿提供
请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申请人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单位,出具申请无偿提供公函单位。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一份,陕西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存档一份。)
附件6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陕测科非准( )第 号
:
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你单位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陕测科受( )第 号)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等要求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需说明)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单位,出具申请无偿提供公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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